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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民法总则观后感精选

2022-05-27 来源:百合文库

法律讲堂民法总则观后感精选80句



亮点一: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总则》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规定胎儿此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8周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得到监护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特别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四:父母对孩子家暴,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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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对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暴会使其蒙上心理影响,会对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如果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施暴者的暴行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此次《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五:新增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特别法人的类别可以弥补《民法通则》将法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的空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亮点六 : 增加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讲堂民法总则观后感精选80句


解读: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的规定无疑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亮点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正式成为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予以保护,不容侵犯。
亮点八:保护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正对“见义勇为未果”的尴尬局面,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亮点九:抹黑英雄烈士需担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保护英雄烈士姓名权等权利条款,以扬善惩恶。
亮点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民法总则》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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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十一: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恐吓而不敢声张。等到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
摘要:
《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加强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展开了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该项条款。
关键词:
《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适用关系;行为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22-01
作者简介:刘丹(1995-),女,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2017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得到了表决通过。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全面的私权体系。将知识产权包含在《民法总则》内,责将对知识产权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际,还应加强《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相关条款。
一、《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
作为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拥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属性,所以理所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存在,则对知识产权在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代表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承认,能够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本立足点。早在1986年国家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制度就以专节的形式出现,虽然未能被正式纳入《民法通则》,但是依然表达了立法者对知识产权在民事法律中的认可,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了完整。直至《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则进一步推动了民事基本法的完善,也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知识产权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越发重要[1]。面对这种发展趋势,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则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作用,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从而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激励创新和成果转化作用,进而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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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
(一)适用关系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体系解释功能和规范价值,涉及多种适用关系,并会因此产生相应的影响。针对知识产权,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关系。厘清这种关系,才能使知识产权条款的价值得到体现。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民法适用于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抽象性。而知识产权则针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具体性。所以,民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具体情况。明确这种关系,则能確认在知识产权法中,《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诉讼时效、代理制度等规定都能得到适用。
(二)行为效力的影响
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等情况进行了规定,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行为无法律约束力。而这些有关行为效力的规定,也将影响知识产权法。在法律行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按照自治原则,需撤销这些法律行为。而在我国《商标法》中,也进行了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但不同之处在于,《商标法》是为商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专项法律,将起到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租用,以免市场因出现相近商标发生秩序混乱。因此,商标法的撤销制度不会影响《民法总则》中的撤销制度,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三)请求权基础的影响
在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法律规范问题的主张时,还要拥有能够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条。按照《商标法》、《专利法》等条款规定,需要按照侵权损失计算权利人赔偿数额,如果难以计算则要按照侵权所得进行计算,如果仍然难以计算则要由法官进行裁定。但从请求权基础角度来看,想要获得侵权赔偿,还要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被侵犯作为请求权基础。如果以侵权实际所得进行赔偿,则不符合请求权基础。从这一点出发,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还应不强求权利人进行《专利法》等规定的引用,而是采用《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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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保护的影响
在对知识产权条款进行规定时,《民法总则》进行了宣示性规定,并未明确指出保护模式或权利界定方式等内容。而在知识产权法调整方面,“知识”与数据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数据汇编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将数据当成是知识产权课题,由于数与作品间存在交叉,难以完成产权客体体系的准确划分,所以容易引起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生混乱。因此,数据保护问题也将给《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带来影响[2]。针对这一情况,还要结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要求确认数据保护模式,进而确定数据的权利属性,以判定条款是否适用。
三、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加入,使知识产权的民法地位得到了肯定,为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由于该项条款仅为宣示性条款,所以将受到适用关系、请求权基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要结合其它法典进行运用。
[参考文献]
[1]曹建峰.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路径:概括式保护及与知识产权协调[J].大数据,2017,3(01):90-96.
[2]何华,肖志远.知识产权条款评析及未来立法展望[J].知识产权,2017(05):23-29.
1、六岁儿童“打酱油”也受法律保护
【草案原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律上,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签合同的——民法把签合同视为一个很高级的社会活动,因此只有心智足够成熟才可以做,这种“能不能做”的条件,法律上叫民事行为能力。像未成年、精神病人等,就被法律做了一定限制,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去,我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10周岁,只要不到10周岁,除了一些特别简单的事情之外,基本上都要由家长出面代理。但此次草案下调了这一年龄标准,降到了6周岁。
为什么要这么改?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现在的孩子都心智成熟得比以前更快,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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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让孩子去“打个酱油”,其实在法律上也是个“买卖合同”,如果说以前还对这个合同的效力有点担心的话,那么草案通过之后,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再去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2、见义勇为反被追责?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原文】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年我们见到了不少这样的新闻:明明自己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仅得不到被救助的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长此以往,谁还敢为陌生人出手相助?老人摔倒谁还敢去搭把手扶一下?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网络虚拟财产也将受到保护
【草案原文】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很多人爱上网打游戏,可有时候上线一看,自己的装备居然不翼而飞了!如果自己的网络账号被盗号,里面的虚拟币、游戏装备等被人卖了,难道就只能认栽吗?
如果说虚拟网络财产还是小事,那么成千上万人的信息所积累起的大数据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就是一个关于国家战略方面的大事了。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此次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将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
4、忘了追债钱讨不回来?现在又多一年时间
【草案原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很多人可能光知道权利,却不知道在法律上想行使权利有一个“保鲜期”,对此法律称之为“诉讼时效”。所以,如果你借给了朋友一大笔钱,但是约定还钱的日子过去了四五年还不去“讨债”,那就不能再去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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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但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也在创新,很多时候两年往往不够用。
根据此次草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这样就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5、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之后还能起诉
【草案原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本来法律给权利行使一个“保鲜期”,是为了督促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可是当这个权利人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情况就有所不同。
社会生活中常常发生一些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事件,可是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都是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此次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不受原来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6、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草案原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去年,山东一考生因为诈骗电话被骗去了9900元学费之后,花季少女就这样在愤恨中不幸离世。后来查明,骗子之所以对她的情况了如指掌,是因为她的个人信息遭到了泄露。
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7、未出生的胎儿,也可以拥有继承权
【草案原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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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与现行的规定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通过这一规定,民法总则草案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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