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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则读后感总汇

2022-06-20 来源:百合文库

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则读后感总汇76条



民法
在大学校园里,早已习惯了接受些深奥难懂的专业知识;习惯了沉闷的课堂气氛;习惯了不同的老师根据自己的想法发表完全对立的言论;习惯了疯狂地抄笔记……所以,当我最初看到“民法学”这一学科名称时,我以为,它会给予我的肯定是一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一些绕口的法律专用术语,一些学了根本不会用的知识。我甚至认为老师会和别的非常传统的老师一样,用灌输式的讲课方式来跟我们完成课程教学活动。但是,一切都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我看到的、听到的和我原来所想的完全不同。老师幽默风趣,根本没有将任何的法律条文直接搬出来让我们记住,而是将法律知识贯穿在现实生活的例子中,让我们在事实中去掌握知识,而不是就知识而知识。上这门课,轻松、愉快,同时也能得到许多在现实生活中有用的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也教会我如何用好法律武器。
总的来说,上完一学期的民法课,我感受颇多、收获颇多,总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 完全生活化的民法课
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没有记多少笔记,也没有买什么教材,没看过什么参考书,但获得的却比以往任何一门课所给予我的都多。因为它给了我生活的技巧,教会我在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了解了法律为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作的规定。当然,这些都是老师在深动的讲课过程中给与我们的。老师举的每一个例子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都是我们在现在和未来的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情况,教我们应对的方法和技巧,让我们在尽量避免错误的出现。总的来说,法律就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生活,生活得更有秩序,生活得更愉快轻松。我觉得,在将法律融入生活这一点上,老师做的非常好。
二、 充满知识的课堂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重视生活教育、技能教育,往往会有淡化知识传授的嫌疑。但是,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总体感觉我获得了许多处理生活冲突的技能。但同时,我也获得了许多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若是让我去看法律条款,我最多只认识那几个字,根本就理解不了,更别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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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了。我觉得将知识融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当中,就能让我们记忆深刻。例如,在讲到监护人职责时,其中最难以理解的一条就是“监护人不能使被监护人的财产不正当损失”。如果老师只是单纯的将这条规定告诉我们,那我们根本就不会理解什么叫不正当损失,因为这里所规定的不正当损失是跟我们传统的想法完全不同的。所幸,老师在讲课时是用一个例子来引出问题,让我们思考,当我们以为完全正确的答案恰恰错了时,我们就会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正如老师所说的:“笑过了,也就记住了。”总之,民法学的课堂上充满了知识。
三、 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
在大学了,追求个性的自由发展,追
或许,因为我们是非法律专业,民法只是选修课,所以就老师才会上得轻松,我们学得也轻松。但总的来说,我觉得这学期民法课的课堂气氛活跃,所有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大家都愿意配合老师,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我觉得这正是因为老师非常重视我们,做了最充分的准备的表现。所以老师可以带动大家去学习,去探究。总之,我觉得活跃的课堂气氛,是使杞老师的民法课深受同学们喜爱的重要原因。
四、 有效的知识巩固方式
在上完一个总的知识内容后,老师总是给我们一定的案例让我们去分析,这些案例中包含了已学过的知识,也包含了将要学得知识,它起到了复习旧课和导入新课的作用。在课下,我们会主动地去讨论这些案例,相互沟通,最终找出答案,这是一格非常好的复习和巩固知识的方式,而且能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虽然有了理论知识,仍然不会应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能让我们明确注意事项,不至于光学理论不懂应用。同时,案例的分析,能帮助我们形成一种谨慎的做事风格,学会注重细节。
五、 和谐的师生关系
上完这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我有非常明显的感觉,大部分老师都只是站在讲台上讲课,并不愿意和学生在站同一平面上,课前或课间时间也不和同学交流,让同学有一种这个老师不可一视的感觉。当然,由于资源的不对等和需求的不同以及年龄的差异,老师和学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朋友,但起码可以和睦相处。我觉得杞老师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您总是会站在我们身边讲课,给我们一种特别亲近的感觉,而且也会在课间的一点时间里和我们沟通交流,让我们觉得您就是我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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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过程中,你还做得非常好的一点就是您非常尊重我们。上什么内容您都让我们自己来选,您来满足我们的需要。这让我们觉得自己是主体,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识,这也就能带动我们的积极性,让我们主动的学习,上课愿意认真听讲。
总的来说,我对这学期得民法课非常满意,我现在所得到的比我原来计划要得到的更多。我不仅得到了民法的知识,更做要的是知道如何去运用它,当然,我也学到了一些讲课的技巧和方法……在此,我要跟您说声谢谢。
给您的几点建议:首先,我觉得您可以把课件做得更深动一些,因为我们大家现在都习惯于上课时看到课件,如果您的课件做得更加深动一些,或许会提高我们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度,提高我们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其次,我觉得您的课件内容可以更多些,把重要的知识展现在课件上,那样有利于我们做笔记,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记笔记,不记的话我们过段时间就会把知识点忘记,我觉得必要的笔记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温故知新。这些都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说得不对的地方,还请您多包涵。
民法观后感篇二: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社会和谐的维系不仅仅是靠道德来约束,更需要是法律的来维系。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我们可以谴责,从心理上给与压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效力的一种工具,不容藐视。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也在与日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了在未来立足的一个重要砝码。加上自己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热爱,我果断选择了民法这门选择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意义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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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的内容很丰富,我们主要学习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沈老师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些内容,民法学本身是一门枯燥的学科,但沈老师给我们讲完知识会给我们案例,和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例的违法之处,有时候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沈老师还精心为我们找了一些视频分享,体味社会百态的的同时加深了对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人借小儿子钱买房子的,一审判决小儿子败诉,二审判决小儿子胜诉。这里不仅涉及遗嘱问题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内容,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保管好遗嘱不能怕麻烦,各种证据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争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行驶哪些义务。最后衷心的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传授民法知识,特别是在身体抱恙的时候依然坚持带我们遨游民法知识的海洋。虽然民法的选修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学习不会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业余爱好,我的挚友。
民法观后感篇三:民法读书心得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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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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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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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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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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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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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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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 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
1.收集证据。
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
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
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
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 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的递交人、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证据形式和来源等,并出具收据,由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及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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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幸于今年三月五日开始的第一期律师协会培训,在接受各位律师前辈开课传授实务经验的同时拜读了谭芳老师主编的这本《民事诉讼律师实务》,感觉受益匪浅。本书各章节贯穿诉讼过程始终,以案件受理为起点,囊括诉前准备、证据收集与应用、一审、二审、执行与再审以及特别程序等多个阶段,将律师在实务中的具体办案流程和经验予以梳理,这对于刚刚从事实务工作的年轻律师来说无疑是宝贵的财富。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但关键仍旨在解决和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以前本科在法学院的所学与实践仍然存在一定距离,而本书则弥补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告诉年轻律师在实务中应当如何操作。读完本书的收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应当注重对细节的把握
在律师实践中,虽然相关法律的学习和案件的处理都是以深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的,但法律条文是在不断地更新和调整的,只有拥有得当的方法技巧和思维模式才能更好地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变化,而方法技巧和思维模式的构建均立足于律师自身对于细节的把握。本书让我收获较多的是第二章,紧紧围绕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建立进行阐述,探讨在案件前期接触到委托代理的整个过程中,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当事人维持恰当且良好的关系,并最大限度地从当事人处获得对推进案件处理有利信息和协助。这部分内容虽然相对主观,较为依赖律师的沟通技巧,但无一不体现出一个成熟的律师对于细节的重视。无论是电话接听时的开场白还是解答过程中对专业术语进行口语化的解释,都让人深切的感受到律师的工作并非单纯与法律打交道,而是真真切切地与人打交道,让客户从普通的电话咨询、面谈中感受到律师对于细节的重视,会让客户领略到律师的专业和高效。
本书第二章中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律师是一个需要细心的职业,律师的细心往往能够让客户感觉到一种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就是建立在对细节的专注之上。此外,第二章第四节也对律师如何维护好与当事人的良好关系的相关细节进行了详细表述,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律师面对的重要问题,双方相互依存,紧密配合,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只有与当事人不断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才能形成融洽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应当善于帮助当事人疏导负面情绪,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诉讼,同时办案接待全程对待当事人始终如一,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使得当事人明确知晓案件的推进过程。其实很多时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正是来源于律师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到案件的进程并提供相应的策略与建议,只有着眼上述细节,方能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尽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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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本书的第四章《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本书的重点章节,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以说明证据是“诉讼之王”的重要地位,律师在准备参加庭审之前,需要依据案件的特点,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庭审对抗中加以运用以证明和支持己方的论点,反驳对方的论点。本章从证据的种类、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证明规则、证明责任及标准、证据的收集、收集的途径、证据保全、质证、认证与司法鉴定等多角度全方位地讲解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理论与实务想结合,让我全面地学习和了解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正如书中所说。某种意义上看,民事案件的胜败完全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举证是否得当。举证、质证以及证据提交的时限和程序都主宰着整个庭审的开展。能够恰当的收集证据、充分挖掘和利用每个证据的功能,应当是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具备的技能。
结合自身协助办理过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认为在准备证据过程中前期进行的法律研究和与客户的沟通同样十分重要。前期对案件发生区域法院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整理与研究,有助于年轻律师自身快速进入角色,从法院的判决就可以知晓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认定以及何种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较强,据此再与当事人客户进一步沟通具体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这样不仅快速提升了处理案件的效率,也给客户留下了专业的印象,同时为未来处理同类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另外,关于委托司法鉴定,由于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判断案情虚实。识别、评判证据方面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功能,且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一般均能为法院所认可,因而具有强大的证明力。在律师处理特定案件时,同样存在要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的情形,律师应当作为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的桥梁,明确告知当事人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及时提供给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机构尽快完成鉴定。虽然司法鉴定并不需要律师行使任何专业技能,但律师在其中仍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让鉴定人员切实了解所需鉴定的材料的相关内容,才能进一步理清案情,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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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事案件的胜败完全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举证是否得当。而民事诉讼又是一门及其讲究程序的技术,而在证据的收集以及运用过程中,证据的适用性往往会直接导致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的胜负。举证、质证以及证据提交的时限和程序都主宰着整个庭审的开展。作为一名好的民商事律师,只有发挥每个证据的功能,才能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才能够获得案件的胜利,更能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三、律师应当重视一审程序中与出庭有关的事项
本书第五章主要介绍民事诉讼一审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应注意的内容,以及在庭审的各个环节中,律师应完成的代理工作及相关庭审技巧。具体围绕律师应如何履行代理义务、如何恰当地与当事人进行交往、如何与法庭进行庭审互动,以及如何避免执业风险等方面展开论述,对律师参加庭审具有实务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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