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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

2022-08-27 来源:百合文库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我在之前小组汇报时主要负责的部分是介绍霍布斯,以及对《利维坦》这本书进行简介,后来对这本书第二部分“国家篇”(Common-Wealth)很感兴趣,于是又反复阅读了第13章(人类篇)、第17-21章(国家篇)的内容,并将我在阅读中的想法记录下来,组成了这篇
在第13章中,霍布斯描绘了当不存在一个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时,就会导致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的一种自然状态。由于人的能力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在达到目的上也就产生了平等的希望,若不能共同拥有,则他们就会变成仇敌,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他们彼此都想努力毁灭或征服对方。霍布斯认为,导致冲突的原因为竞争(为了获取利益)、猜疑(为了安全)和荣誉(为了名誉)。在这种状态下,人由他的天性所决定,只能生存于激情和理性之间。
这一章其实就表明了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即性恶论。当人们处于自然状态,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使人们敬畏的时候,人们就会因为自己的欲望等激情,获取利益、获得安全、获取名誉,造成不断的冲突与战争。正是因为人们的这种天性,所以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同时需要国家的产生使人们对利维坦这一个海怪产生畏惧,使其服从于国家的管理,服从于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本性。
第17-21章中,霍布斯主要阐述了国家的产生、分类;主权者的权力、主权权力的继承,给我们描绘了在他脑海中,合理的利维坦——国家。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使人摆脱悲惨的战争状态,也就是在第13章中所叙述的自然状态。这一战争状态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有形的权力使他们感到敬畏,通过惩罚的恐惧以约束他们使其履行契约,遵守自然法。国家,也就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集合,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人的意见转变成一个意志,以此使人们抵御外敌的入侵、避免相互伤害以及保障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收获果实。
承受这一人格的人即主权者,并且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国家的本质和实质都存在于他身上。霍布斯指出获得主权者的权力有两种方式,即①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契约,在确信能被保护和免受所有其他人的侵害的条件下自愿地服从于某一人或一个人的集合;②通过自然力量而获得,比如通过战争使敌人屈服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让他们生存。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在我阅读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不管是通过自然力量获得主权还是通过人们相互之家达成契约,本质上都是通过契约。通过自然力量获取的主权,人们因为害怕死亡、奴役而单独或许多人通过多数意见,授权一个人或多数人的集合进行一切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的生命和自由置于被授权人的权力之下。都是通过契约,人们将权力和力量授予主权者。在书中,其表述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的集合。”我其实不赞同他的这种表述,我认为人们并不应该授予自己所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和力量应该是有边界的。霍布斯紧接着又在后文提到“我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这个人或者人的集合”,霍布斯将权力的范围缩小到了“管理自己的权力”,英文为‘Rightof Governing myself’,与政府的英文‘government’正好相对应。
但是其究竟指的权力是什么,霍布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两种方式获得的主权者,霍布斯列出了这些主权享有的权力;①审定所有的看法和学说的权力;②制定规则的权力;③司法权;④与其他国家或民族宣战和议和的.权力;⑤和平、战争时期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任命权;⑥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对臣民以财富和荣誉加以赏罚之权、处罚之权。
以上这些权力构成主权的本质,同时这些权力也是辨认主权存在于哪些人或哪些人的集合的标志。因为这些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我认为其实霍布斯所列出的这些权力,实际上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也就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将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构成利维坦。
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行使管理臣民的权力,实际上我认为也是对臣民自由的一种限制。霍布斯在第21章指出,人们普遍接受的“自由人”指的是在有能力和智力做的事情上按其意志去做而不受阻碍的人。严格来说,自由指的是没有阻碍。当主权者拥有管理臣民自己的权力时,人们按其意志去做的事情,便会受到主权者制定规则的阻碍。主权者创造了一个人造的锁链,人们称之为法律。他们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将锁链(法律)的一端连接在被授予主权的某一人或某一议会中人们的嘴上,另一端连接在他们的耳朵上。也就是说,臣民把“管理自己的权力”授给主权者时,其自由就被这些“锁链”给束缚了。但是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意思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人们都可以去做。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观点和此原则相似,即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人们都有自由去做他们理智建议的利益最大的事情。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这些对自由的“锁链”,其实就是对人们侵犯他人权利这种行为的束缚,通过“锁链”,将这种行为锁住,并通过处罚之权予以训诫,以此来保护臣民按其意志去做与而不受阻碍。
人们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上述权力之后,利维坦便诞生。在书中,霍布斯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将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分为三类:①当代表者是一个人时,那么这种国家的类型是君主制国家;②当议会的全体人员都是代表者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民主制国家;③当议会的一部分人是代表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贵族统治的国家。
我发现霍布斯其实就是君主制的拥护者,在第19章中,他用大篇幅来对比君主制与其他两种制度国家,得出君主制相比于其他两种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在君主政体下,君主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可以被最大程度地促进。以及虽然有弊端,比如所有臣民拥有的一切被一个人的权力所剥夺,但却被用来养肥君王身边的一个宠臣或谗臣,但是霍布斯同时指出另外两种制度也都存在这种弊病,这是不可避免的。
当被授予权力的人或集合的人死亡的时候,这就涉及到主权者的继承问题。霍布斯指出,在民主政体中,除非被统治的全体人们都死亡,否则整个议会不会消亡,在贵族政体中,当成员死亡后,议会会像主权者那样,行使属于主权者选择建议官员的权力。所以实际上,有关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就在君主政体中。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清晰的描绘出君主政体中主权者继承权的规则:①君主在世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确切的言辞或遗嘱对继承人加以宣布;②如果缺少遗嘱和明确的文字表示,按照习惯来规定;③没有遗嘱也没有习惯,按照子女优先于其他人、男性子女优先于女性子女、兄弟优先于陌生人、血缘近的人优先于血缘远的人。
纵观我读的这几章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理论。他坚持性恶论,如果没有强大的权力对人性的约束,那么就会有自然状态那种人人战争的存在。要避免自然状态下的冲突,人们通过理性建立了自然法则,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权力去确保人们遵守自然法则,同样会陷入混论。此时就需要一个强大的、足以令人们敬畏的力量来约束人性,即利维坦——国家。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一个人或人的集合,形成国家。拥有这些权力的人被称为主权者,他享有管理臣民的一系列权力,并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真正的自由。根据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有三类,其中最好的便是君主制,权力集中到君主一人身上,一方面由于这些权力不能分割,另一方面君主制能够使建议得到快速有效的表达、极大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决断不会反复无常、不会导致意见分歧等优点。而当君主死亡时,则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则对主权进行继承。
《利维坦》读书笔记范文篇1
一、内容概述
“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是“论人类”的重要章节。霍布斯在第一章中,从人类的本性出发,论述了建立“利维坦”的重要性。而“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描述了自然状态下混乱战争,并试图寻求摆脱苦难、获得幸福的方法。其基本逻辑如下:
1、自然状态中产生战争的原因
霍布斯分析了人类天性中竞争、猜疑和追求荣誉等特质,指出了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基本相等,这种能力上的相等使得人们产生达成目的的平等。因此,无论是出于扩张统治权,还是保全自我的目的,每个人都必须不断发动对他人的战争。
2、战争的特征
霍布斯指出,这种基于人性的战争是普遍的,表现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人与人相互为敌,永无休止。
3、战争的后果
战争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人类社会都产生了可怕的后果。
对于自然人来说,“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战争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更是造成了巨大的破坏。首先,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不可能提升。霍布斯指出“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例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须花费巨大力量的工程,知识,文化,艺术都不存在。”战争使得整个社会失去了向前发展的可能性。其次,由于人人各自为战,社会公共道德无法形成,“没有共同权力,没有法律,是非、公正观念不能存在。”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4、走出苦难,摆脱战争
人们渴求和平、畏惧死亡的心理、追求舒适生活的欲望,都构成了结束战争的精神动力。因此,人与人之间相互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了自然状态下“生而平等”的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够把分散的意志整合为一个意志,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而这就是利维坦的诞生。
二、阅读思考
对于霍布斯的论述,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霍布斯第一章“论人类”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假设上,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自保,表现为自私自利、贪婪残暴,于是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敌对,斗争不止。但其实,我认为这只是人性中的一方面,人本身是一个矛盾的复杂体。人性中也存在着善良、同情、奉献等精神,相互之间的容忍和协作是人类的重要特质。
第二,霍布斯用战争时期的无政府状态,论证了人只要一旦脱离了国家,或国家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就立即恢复到自然状态。因此,他认为即便是最坏的君主制也比自然状态要好。但实际上,在统一的主权产生之前,人与人之间就存在超强的自治能力,民俗公约、誓言都是明确的证据。退一步来讲,在战争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精神也不可忽视。
第三,关于政治、法律和道德的区分问题。很多学者赞扬霍布斯,认为其政治理论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束缚。然而,政治的首要目的是社会治理,而人们之所以存在于国家中是为了求得善、道德的生活。从这个角度来讲,政治学始终无法同伦理、道德脱离。
《利维坦》读书笔记范文篇2
《利维坦》全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人类”,主要讲述了霍布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他对自然状态、自然法的理解。第二部分:“论国家”,讲述了国家的产生、主权者的权力和责任及对法律的认识等问题,这一部分也是全书的重点。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主要表达了他对教会和教皇的否认、批判,主张世俗权力高于教权的观点。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主要抨击了罗马教会的腐败。下面我谈一谈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看法。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首先,论述一下霍布斯在第二部分,“论国家”中谈到的几个问题。第一,关于国家的成立。在霍布斯看来“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都十分相等”,这种完全的对等性导致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力,包括对他人人身的权力。所以每个人对每一件物品都有占有的权力,但一物又不可能同时归属于多人,因此当多人想同时占有同一物品时,彼此便成为敌人。
人们出于利益、安全、荣誉而相互争斗、相互侵犯,这时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公权力来慑服他们的话,人们便会进入战争状态,这种状态用作者的话来讲就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所有的人都生活在暴力和死亡的恐惧与危险中。但是由于人的本性是渴求和平、安定的生活,于是出于这种和平的共同愿望,为摆脱人人相互为战的混乱状态,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约定各自放弃权力,将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一人或某一集体,由他来代表大家的人格,并且大家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各自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全体真正的统一于一个人格中,承当这一人格的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其他人则是他的臣民。所有人都通过这种契约行为将自己的人格授予主权者,承认主权者的行为就是自己的行为。至此,国家便产生了。
第二,关于主权者的权力。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一种无限、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在“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力”这一章中写到:“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力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所以对主权者授权的契约只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而主权者并不受这个契约的约束,因此他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违约。而人民如果不服从主权者,那么便是违反了自己订立的契约,是不义的,即臣民要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的任何决定和行为。主权者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且自己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这使得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绝对的王权。
第三,关于国家的政体。霍布斯认为专制政府要优于无政府,但他主张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人都是感性动物,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都会倾向于私人利益。而在君主政体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致的,即君主的利益就是臣民利益,所以在君主制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便能达到最大化。此外,授予主权者无限的权力能够对所有人形成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保障和平。如果没有这种强大权力存在,人人都将拥有无限的权力,那么会回归到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这对每个人而言都无安全可言。因此相比之下专制政府下的人民比无政府状态下的人更安全。。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利维坦》读书笔记范文篇3
我们一生中,有很多非常重要但是往往又容易被我们忽略掉的问题有很多,比如“为什么会出现国家?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稳定为什么特别重要”
首先,国家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呢?真的是那些国王等各类型称谓的统治者所谓的“君权神授”吗?还是,霍布斯所说的:人类建立国家是为了生存的欲望和消除恐惧,从“所有人对所有人战争中”解放出来。
霍布斯的推理大致如下:为了摆脱可怕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状态,人们唯一的办法就是找一个主权者,从此所有人都进入了契约状态,只有主权者一个人仍然处在自然状态,可以为所欲为。
为什么这样说呢?
在自然的状况下,人类应该是平等的,人天生被赋予一些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力。但是,在这样的状况下,人类处在没有任何规则、法律的自然状态,而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就是生存的欲望,这样为了生存,为了争夺有限的生存资源和空间,人们就处在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中,所有人所有时候都活在恐惧中,战争随时随地发生。
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在《自私的基因》一书所推理的,我们人类也只是基因传承的工具,所以,我们必须自私,凡事要先考虑利己。
国家既然是人们经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创建国家、确立统治者权力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那任何制度和组织要保有生命力,都必须正视人性,尊重利己欲望这一人的自然权利。
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对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最重要,对于执政党而言,稳定也是压倒一切。没有秩序,自由民主就无从谈起。
《利维坦》读书笔记范文篇4
我在之前小组汇报时主要负责的部分是介绍霍布斯,以及对《利维坦》这本书进行简介,后来对这本书第二部分“国家篇”(Common-Wealth)很感兴趣,于是又反复阅读了第13章(人类篇)、第17-21章(国家篇)的内容,并将我在阅读中的想法记录下来,组成了这篇读书笔记。
在第13章中,霍布斯描绘了当不存在一个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时,就会导致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的一种自然状态。由于人的能力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在达到目的上也就产生了平等的希望,若不能共同拥有,则他们就会变成仇敌,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他们彼此都想努力毁灭或征服对方。霍布斯认为,导致冲突的原因为竞争(为了获取利益)、猜疑(为了安全)和荣誉(为了名誉)。在这种状态下,人由他的天性所决定,只能生存于激情和理性之间。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这一章其实就表明了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即性恶论。当人们处于自然状态,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使人们敬畏的时候,人们就会因为自己的欲望等激情,获取利益、获得安全、获取名誉,造成不断的冲突与战争。正是因为人们的这种天性,所以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同时需要国家的产生使人们对利维坦这一个海怪产生畏惧,使其服从于国家的管理,服从于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本性。
第17-21章中,霍布斯主要阐述了国家的产生、分类;主权者的权力、主权权力的继承,给我们描绘了在他脑海中,合理的利维坦——国家。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使人摆脱悲惨的战争状态,也就是在第13章中所叙述的自然状态。这一战争状态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有形的权力使他们感到敬畏,通过惩罚的恐惧以约束他们使其履行契约,遵守自然法。国家,也就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集合,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人的意见转变成一个意志,以此使人们抵御外敌的入侵、避免相互伤害以及保障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收获果实。
承受这一人格的人即主权者,并且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国家的本质和实质都存在于他身上。霍布斯指出获得主权者的权力有两种方式,即①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契约,在确信能被保护和免受所有其他人的侵害的条件下自愿地服从于某一人或一个人的集合;②通过自然力量而获得,比如通过战争使敌人屈服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让他们生存。
在我阅读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不管是通过自然力量获得主权还是通过人们相互之家达成契约,本质上都是通过契约。通过自然力量获取的主权,人们因为害怕死亡、奴役而单独或许多人通过多数意见,授权一个人或多数人的集合进行一切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的生命和自由置于被授权人的权力之下。都是通过契约,人们将权力和力量授予主权者。在书中,其表述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一个人的集合。”我其实不赞同他的这种表述,我认为人们并不应该授予自己所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和力量应该是有边界的。霍布斯紧接着又在后文提到“我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这个人或者人的集合”,霍布斯将权力的范围缩小到了“管理自己的权力”,英文为‘Rightof Governing myself’,与政府的英文‘government’正好相对应。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但是其究竟指的权力是什么,霍布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两种方式获得的主权者,霍布斯列出了这些主权享有的权力;①审定所有的看法和学说的权力;②制定规则的权力;③司法权;④与其他国家或民族宣战和议和的权力;⑤和平、战争时期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任命权;⑥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对臣民以财富和荣誉加以赏罚之权、处罚之权。
以上这些权力构成主权的本质,同时这些权力也是辨认主权存在于哪些人或哪些人的集合的标志。因为这些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我认为其实霍布斯所列出的这些权力,实际上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也就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将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构成利维坦。
这些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行使管理臣民的权力,实际上我认为也是对臣民自由的一种限制。霍布斯在第21章指出,人们普遍接受的“自由人”指的是在有能力和智力做的事情上按其意志去做而不受阻碍的人。严格来说,自由指的是没有阻碍。当主权者拥有管理臣民自己的权力时,人们按其意志去做的事情,便会受到主权者制定规则的阻碍。主权者创造了一个人造的锁链,人们称之为法律。他们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将锁链(法律)的一端连接在被授予主权的某一人或某一议会中人们的嘴上,另一端连接在他们的耳朵上。也就是说,臣民把“管理自己的权力”授给主权者时,其自由就被这些“锁链”给束缚了。但是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意思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人们都可以去做。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观点和此原则相似,即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人们都有自由去做他们理智建议的利益最大的事情。
这些对自由的“锁链”,其实就是对人们侵犯他人权利这种行为的束缚,通过“锁链”,将这种行为锁住,并通过处罚之权予以训诫,以此来保护臣民按其意志去做与而不受阻碍。
人们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上述权力之后,利维坦便诞生。在书中,霍布斯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将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分为三类:①当代表者是一个人时,那么这种国家的类型是君主制国家;②当议会的全体人员都是代表者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民主制国家;③当议会的一部分人是代表时,那么国家的类型是贵族统治的国家。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我发现霍布斯其实就是君主制的拥护者,在第19章中,他用大篇幅来对比君主制与其他两种制度国家,得出君主制相比于其他两种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在君主政体下,君主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可以被最大程度地促进。以及虽然有弊端,比如所有臣民拥有的一切被一个人的权力所剥夺,但却被用来养肥君王身边的一个宠臣或谗臣,但是霍布斯同时指出另外两种制度也都存在这种弊病,这是不可避免的。
当被授予权力的人或集合的人死亡的时候,这就涉及到主权者的继承问题。霍布斯指出,在民主政体中,除非被统治的全体人们都死亡,否则整个议会不会消亡,在贵族政体中,当成员死亡后,议会会像主权者那样,行使属于主权者选择建议官员的权力。所以实际上,有关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就在君主政体中。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清晰的描绘出君主政体中主权者继承权的规则:①君主在世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确切的言辞或遗嘱对继承人加以宣布;②如果缺少遗嘱和明确的文字表示,按照习惯来规定;③没有遗嘱也没有习惯,按照子女优先于其他人、男性子女优先于女性子女、兄弟优先于陌生人、血缘近的人优先于血缘远的人。
纵观我读的这几章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理论。他坚持性恶论,如果没有强大的权力对人性的约束,那么就会有自然状态那种人人战争的存在。要避免自然状态下的冲突,人们通过理性建立了自然法则,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权力去确保人们遵守自然法则,同样会陷入混论。此时就需要一个强大的、足以令人们敬畏的力量来约束人性,即利维坦——国家。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给一个人或人的集合,形成国家。拥有这些权力的人被称为主权者,他享有管理臣民的一系列权力,并通过法律保障人们真正的自由。根据按代表者数量的多少,按约建立的国家主要有三类,其中最好的便是君主制,权力集中到君主一人身上,一方面由于这些权力不能分割,另一方面君主制能够使建议得到快速有效的表达、极大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决断不会反复无常、不会导致意见分歧等优点。而当君主死亡时,则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则对主权进行继承。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利维坦》读书笔记范文篇5
我们每个人都有那么一段时间比较叛逆,看谁都不顺眼,任谁的话都听不进去。一旦过了那段时间,人就正常了。可世界上总有那么些人不太正常,一辈子都是叛逆的命。更气人的是,这撮人不仅自己叛逆,还拉着别人一起干。不过颠覆世界的往往就是这一小撮人。
《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就是一个被记录在案的叛逆者。但跟其他的叛逆者不一样,他不是那种呼风唤雨一句“兄弟们,跟(给)我上”的带头大哥,而是躲在小黑屋里暗自写书的那种人。这一写,写出了《利维坦》,颠覆了此前所有关于国家和人性的学说。
利维坦是一个大海怪的名字,在《圣经》里专门和上帝作对,在上帝无比崇高的中世纪,霍布斯用这个名字给自己的书命名也是够叛逆的。可更让你想象不到的是书里利维坦指的不是什么怪物或者灾难,而是人类社会中的国家这一概念。霍布斯为什么这样说?让我们一步步来看。
霍布斯的“人性论”
在17世纪的英国,人们认为国家的起源要不就是上帝,要不就是传统既有。霍布斯跳出来说,国家是人类想象中的意识集合体,跟什么上帝和传统没有关系,奠定国家的基础就是人性。正是人性的本质才使得国家得以出现。
那么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呢?霍布斯说,人本质上是一种有欲望,并且追求欲望的动物。这一论调并不新奇,古往今来不管是东方的“性恶论”还是西方的“原罪论”,都对人有过类似的定义。但霍布斯不同于以往的地方在于,他不仅指出了这一点,还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坏事。并说,人真正的美德只有一个,就是怎么样最有效率地去追求、去实现自己的欲望。更进一步,他认为人对欲望的追求永远也无法满足,人就是这种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还想着怎么才能吃得更好的动物。
之所以这样,并不是因为人真的贪婪成性,根本问题在于如果你不去追求更大的权利与地位,已经到手的那部分东西,很可能就会丢失。这就是人性的现实,要建立国家就得尊重这个现实。
社会契约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我们不妨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一天你流落荒岛,饥饿难耐,忽然看见路边的一棵果树,这时候你会管这棵树是谁的,会考虑主人允不允许你吃果子吗?肯定不会,活命要紧。但如果这时候,岛上的土著人出现了,他也很饿。可果子就那么多,你有枪,他有刀,怎么办?恐怕这时候我们能想到最好的办法就是杀死对方。你有可能会说根本原因是果子不够嘛,如果果子充足,这两个人就不会打起来了。可我们面临的往往是这种果子不够的情况,哪怕直到今天人类社会矛盾的根源仍是源于对资源的争夺。再退一步,就算我们到了物质生活极度丰富的时代,谁又能保证人类之间不会出现争斗呢?古代的王公贵族生活不可谓不富足,但他们之间的争斗照样你死我活。
有人会说,为什么不搞个口头协定,两人各分一半的苹果,这样既不会饿死,也不用刀枪相见。可是谁来保证双方不会违反协定,在一方吃果子的时候,另一方不会趁此给对方一枪或者捅对方一刀呢?而人的语言天生就有很大的迷惑性,欺诈、虚伪、非常不确定。日常
霍布斯说,只有一种力量能使这个契约生效,这个力量必须大于我们每一个人单独的力量。谁违反了这个契约,对不起,就得惩罚你。
可在地球某个角落的荒岛上,谁有这个力量呢?根本没有。这时,我们两人的口头协定甚至文字契约,和废纸没有什么区别。面对这个情况,霍布斯说出了一句伟大的
在国家这样一个伟大的力量诞生以前,也就是在在刚才的那样一个荒岛上,人和人一直处在恐惧和战争当中,而且这种战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为了消除这种战争的恐惧,过上安稳的日子。人们彼此签订契约,把权力交给一个单独的强大力量,国家就此建立。要建立国家,就必须先承认国家的权威,这意味着我们要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并把这个权利让渡给国家。其次我们要服从国家管理,对不服从的人要给予惩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光我放弃权利不行,要我们大家一起把权利交给国家。
因此霍布斯口中的国家,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几乎就是一个巨无霸,是横亘在人类社会上的庞然大物,也因此霍布斯管他叫利维坦,《圣经》里那个巨大的海怪。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启发
书里还有很多丰富的内容,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这里,就讲讲《利维坦》对我个人的启发吧。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构建整个国家理论大厦的基础就是他对人性欲望的基本判断。在这前一段的时间,我接连读了两部雨果的大作《悲惨世界》和《九三年》,这两部小说主人公所散发的人性光辉,让我自己也有种甘做殉道者的冲动去唤醒他人心中的善,构造爱满人间的大同社会。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体验,让我不得不承认“利己”的欲望是一种客观存在,应该正视并且尊重它。在现实中,要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你可以鼓励人向善,但你必须正视一个事实,就是人的欲望。不能抛开人性的本质去胡思乱想,甚至想改造这种人性。
除此之外,霍布斯在写《利维坦》时所用到的理论方法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霍布斯基于人性欲望永无穷尽这样一个前提,不断推演最终构建起一个宏大的国家理论。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先找到衡量事物的基本尺度,沿着它往前推,无论推到哪你都会发现这个基本点的影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
这种思维方式在今天尤其有用,因为今天我们身处在一个非常激荡的时代,信息爆炸、真假难辨。我们认识的很多传统观念随时有可能被颠覆,而要对付这种状态,不让自己的生活失去基本的方向感,就必须找到那个怎么都不变的东西。一旦找到它,你就会明白每天碰到的东西、面对的事物,有哪一些不是你想要的,而哪一些才是你真正想要的。这样你才能在人生的关键路口做出无愧于己的选择。
《利维坦》读书笔记范文篇6
利维坦是传说中的一种食人海兽,后被比喻专制政府模式。政府有双面性格:由人组成,又由人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吃人的专制政府称为利维坦,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霍布斯的《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
他重新发现了“人自身”,看到古典政治理想的不现实性。对霍布斯来说,“最佳政制”并不是最首要的,而是人的“生存”、自保。必须重建政治,确保人的生存。霍布斯首先要为政制寻找一个正当性的根基,这是因为,除了对古典理想主义的不满,他似乎也同样反对马基雅维里过分的现实主义路线。因此,霍布斯保留了古典“道德政治”的理想,但又把目光转向政治的“开端”进行思考。如果说古典政治依据目的论的自然观,发掘的是手段——目的的过程;而霍布斯把这一方式颠倒为原因,结果,历史主义的方式。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霍布斯重建道德的政治的方式是重构“自然法”理论。他发明了“自然状态”,这一状态就是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一切人为了自保在自然状态对一切事物具有权利的结果,人与人的冲突,自然欲望的激情的个体。基于此,霍布斯得出了“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自然权利”是霍布斯的新发明,也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观念。从此,洛克、卢梭、康德等哲政治哲学家无不从接受霍布斯的“权利”概念而思考政治问题。他发现了“特殊性”,自私的个体。现代性就是特殊性、个体的发现。
由此,政治哲学从以自然目的为依据转换成以人的目的建立。自然权利从古典的自然正义、正当转变为现代人的自然权利。政制的本质就是基于人的意志的人为创造,政制就是人造物。
霍布斯以“自然权利”为根据重建了“自然法”(第十四章),并在自然的基地上构建了“利维坦”式的正当生活。政制不在于确保人追求“善”的生活,而在于提供追求幸福的“条件”,霍布斯提供的是一个绝对严厉的“利维坦”来确保。而利维坦的正当性就在于前面经过论证的“自然权利”的正当性,“自然权利”就是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道德。因为它根植于人性。
不过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为克伦威尔的独裁专政唱赞歌,为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统治奠定理论基础的,他在书中用很大篇幅记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在今天看来,霍布斯的理论已不再新奇,他的政治主张也不再重要,他留给后人的是“利维坦”这个名词。在当今社会,利维坦成了政治学界、社会学界和一些经济学者们用来描述专制的政权的专用名词。现在所讲的利维坦或者利维坦模型,就是指那种不受约束的、滥用权力的、胡作非为的、令人民生活困苦不堪的专制政府。
作品简介:
英国作家霍布斯的著作,利维坦 ,用霍布斯的话说,国家,即伟大的利维坦——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其中,主权是它的灵魂,官员是它的关节,奖惩是它的神经,财富是它的实利,安全是它的事业,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法律是它的理智,和平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则是它的死亡。《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 ,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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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他以怪兽Leviathan命名的著作----《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后来人们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创造了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但政府这个利维坦(Leviathan)有双面的性格。它由人组成,也由人来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它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内容简介:
概述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分别为“论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论黑暗王国”。该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在这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必要。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有拿取每样东西的权力。但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续的,基于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生在自然状态下是“孤独、贫穷、龌龊、粗暴又短命”(xiii)。
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并非对人最有利的状态。霍布斯认为人因为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霍布斯认为社会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在一个威权之下,而每个人都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的权力。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
对霍布斯而言,法律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合方面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国家主权也要保持内部的平等。
论人
霍布斯以讨论人性作为本书的首部分。他将一个人类描述为一种不断变动的事物,他试图通过实例来指出人类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现,也就是说,无需诉诸一外在于人类心灵、非物质的灵魂或是能力。 霍布斯接着将这种术语定义清楚。 善和恶不过是用来形容一个人的喜好和欲望的术语,而这些喜好和欲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远离某对象的心中倾向。 他指出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神学,经院哲学,之所以兴盛发展是建立将许多日常用语混淆在一块,像是“无形的物质”一词,这对于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种词语上的矛盾。
霍布斯在描述人类
然而,霍布斯指出有“至恶”(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恶的存在。此即对暴力死亡的恐惧。 一个政治共同体可以建立在此种恐惧上。
既然没有“至善”,自然状态下的人就不会组成一个最寻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但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外,则是一个无政府的状态。 有鉴于人类本性与欲望的多变性,以及对稀缺资源的需要以满足这些欲望,自然状态,如霍布斯所称这个无政府主义的情况,必然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间的战争。即使两个人不争斗,也不能保证一人不会因为其财产或是某种受屈的荣誉感试图杀死另一人,所以他们必须不断地对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抢先攻击自己的邻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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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因此,如何避免自然状态变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这种思考往往与自然法思想密切相关,但霍布斯认为这不应该称作“法”,因为没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实行。人类理性最关注的便是寻求和平,但当和平无法达成时便会思考如何以战争取得最大利益。 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正义的存在,每个人对于任何事物都能够声称自己具有所有权。 自然法的第二守则即是,任何人都应该放弃主张拥有一切事物,当其他人也愿意如此做的时候,借此远离自然状态,并且建立一个有权统治这些事务的共和国。霍布斯总结第一部分,指出能够落实上述两条的另外17条自然法原则,并且回答一个主权国家当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时,这个主权代表了什么意义。
论国家
第二部的开头便论述一个国家存在的目的:"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像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主权有12个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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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们订立了信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这样说来,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
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
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
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
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
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
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
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
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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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
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
霍布斯明确反对的权力分离的想法,像是以后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过去比较没有重视的部份,他主张媒体审查并且反对言论自由,只要这对于主权的统治有所危害。“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 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辖权,后者叫做专制管辖权。
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类型有三个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而且就只有这三种:
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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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
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2]
继承
继承权永远与主权密切相关。民主和贵族的继承制较为简单,君主制则相对困难: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发生在君主政府之中,这种困难所以产生是因为初看起来谁将指定继位者不明确,有许多时候他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也不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运用的推理都比每一个人一般惯于运用的更严格。
因为在一般人都没有仔细思考。 然而,继承绝对是君主的天赋权力:
关于具有主权的君主的继承者由谁指定的问题,写的真的很烂,(因为选任的国王和王侯并不具有主权的所有权,而只具有使用权),我们要考虑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国王有权规定继承问题,便是这种权利又重新归于散乱无纪的群众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主权所有权的人死去之后根本没有给群众留下任何主权者,也就是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大家应统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统一行动的代表者,于是他们便不能选举任何新君主;这样一来每一个人便都有平等的权利臣服于他认为最能保护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用自己的武器来保卫自己,那样就是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中去,和当初建立君主国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君主国一旦按约建立,就永远将继承者的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根据其判断与意志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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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谁任命君王则不总是确定的:答案是:
有时还会发生在位之王指定继承其权力的人是谁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他明确的语言和遗嘱决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充分的默认表示来决定。
这意味着:
当他在世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明确的话语或遗嘱来宣布,如罗马最初的几位皇帝宣布其继承人的情形就是这样。
要注意的是,这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因为继承人一词本身并不意味着传位者的子女或近亲,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应继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因此,如果一个国王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宣布某某人将成为其继承人,那么这人在前任国王死后马上就具有当国王的权利。
然而,实际上这代表了:
但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就要遵从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因此,在习惯规定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一点的。
所以在现实中我们首先会挑选长子。
宗教
在“利维坦”,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有权干预宗教信仰与教条,而且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他是自起争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论,但指出他会顺从主权的意志(当主权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读者:“利维坦”是在内战期间所写),无论主权的理论是否合理。塔克认为,它标志着霍布斯是宗教战争后共和国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税制
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权征税的问题,不过他的经济理论并不如政治理论受到重视。 霍布斯相信正确的平等也包括了征税的平等。税制的平等并不基于财富的平等,而是根据他对于国家法律的维护与维持所尽的心力。 霍布斯也支持国家应该要帮助那些无法自力更生的人,这便从国家的税收里支出。
论基督教国家
在第三部分,霍布斯试图考察“基督教”国家的本质。首要的问题便是,我们要信奉哪本圣经,以及为什么。如果任何人声称超自然的启示比起民事法来得重要,那么国家便会出现混乱,霍布斯强烈希望避免这种情况。 因此霍布斯在开头便声明,我们并无法确定某个人的话是否为上帝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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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帝对人传谕时,要不是直接传示,便是通过另一个曾经直接听过他谕旨的人转达。上帝怎样直接对人传谕,听到过传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样理解这一点则纵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难知道的。如果一个人向我声称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传了谕,而我又感到怀疑,我就很难看出他能提出什么论据来让我不得不相信。诚然,这人如果是我的主权者,他便可以强制我服从,使我不用行动或言辞表示我不相信他的话,但却不能让我不按理性驱使我的方式去思想。要是一个没有这种权力管辖我的人那样声言的话,他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强使我相信或服从。
这是好事,但如果过于热切追求,会导致圣经被全盘拒斥。 因此,霍布斯认为我们需要一种检验方式:真正的检验是在研究圣经的篇章之上:
这样就显然可以看出,唯有传布上帝已经确立的教义和显示可以立即实现的奇迹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圣经上让人承认一个真先知——也就是承认直接的神启的标志,任何一项单独说来都不足以使另外一个人不得不尊重他所说的话。
圣经自从我们的救主以后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补偿了一切其他预言的短缺。通过明智而渊博的解释,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们对上帝和人类的义务的知识所必需的一切法则和诫条都很容易从圣经中推论出来,而无须神灵附体或超自然的神感。我讨论地上的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利,以及基督教臣民对其主权者的义务时,则正是要从《圣经》中去寻找原理。[2]
“奇迹既然已经绝迹”,这意味圣经是唯一可以被信赖的。霍布斯接着讨论了圣经当中不同教派都接受的各个篇章还有那些不同教派之间争论不休的议题,还有圣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获致其权威性。霍布斯认为,没有人能知道这是否为神的话语,这点是很清楚的(虽然所有基督徒都相信它),唯有那些上帝以超自然方式启示的人能够明白。因此,真正的问题是:以圣经经文做为法律有什么的正当性?毫无疑问,霍布斯的结论是,这是没有办法被确定的,因此政府仍应该采用民法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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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一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启示,说明这是他的律法,也没有以这种方式说明公布这种法律的人是他差遣来的,那么除了根据其所发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人的权威以外,他就没有义务服从。也就是说,除开根据国家赋托给主权者(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身上的权威以外,根据任何其他权威他都没有义务要服从。
他讨论了十诫,并问道: “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并得出结论,“”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最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已经是世俗主权者而同时又皈依了基督教,他在教会中的职分是什么。"答案是"主权者都称为万民之牧(教士);因为任何臣民除开得到他们的允许和批准以外,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在第三部分中有相当大的篇幅都在探讨圣经。
然而,一旦接受了霍布斯的最初论证(即没有人能够知道其他人所接受的启示),根据他的逻辑,他的结论也必须要被接受。(宗教权力从属于民政府)。对于圣经的详尽讨论对于该时代应该是相当有必要的。世俗政府拥有最高主权如霍布斯所见是相当必要的,因为内战中许多教派起而骚动,霍布斯用了相当多的篇幅,目标是要击退罗马教皇的挑战。
作者简介: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人,他是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对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霍布斯利维坦读后感汇编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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