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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根据寻名求实的研究方法,从字面上讲,对“犯罪心理学”这个术语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将之理解为“犯罪+心理学”,按照这种理解,犯罪心理学就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与刑事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二是将之理解为“犯罪心理+学科”,按照这种理解,犯罪心理学即是研究犯罪心理的学科,具体而言,是探讨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受哪些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即犯罪的原因是什么,犯罪的人性基础是什么);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包括从犯罪的预备、实行到完成,甚至犯罪既遂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心理活动机制和转化规律;从心理与行为的关联性出发,根据心理演变的一般规律,具体探讨犯罪行为着手或者既遂前的种种心理和行为征兆(犯罪心理预测);探讨刑罚的心理效应,以便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探讨罪犯心理的转化与矫治,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等。上述两种理解虽然各有偏重,但却共同揭示了犯罪心理学的本质。犯罪心理学既要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心理的普遍规律,也要研究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当然,在阐释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之前,还应当先弄清楚与之有关的两个概念:即犯罪和犯罪心理。
1.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犯罪?这并不是一个具有确切答案的问题。恩格斯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犯罪作出了“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一经典论述。除此之外,马克思、恩格斯还对犯罪作了其他深刻的论述。总的来讲,马克思、恩格斯是从三个层次使用犯罪的概念,一是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二是政治犯罪的概念,三是宗教上的犯罪。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斗争的实践对犯罪概念作了精辟的论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对我们深入认识犯罪的概念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在客观事实层面,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理论层面,“犯罪”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除刑法学之外,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都将“犯罪”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范畴。
不同的学科往往因为研究目的和任务的不同而对“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即使是在刑事一体化的语境下,刑事学科中的各具体学科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对“犯罪”概念的界定也不完全一致。由于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各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因而其他学科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往往离不开对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考察,在一定意义上,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其他学科中犯罪概念的基础。 刑法学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范、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这一概念界定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其发生、发展和完成总是受到人的特定的心理活动支配和制约的。犯罪心理学就是遵循“人的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的原则,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探索产生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和规律的学科。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否具有相同内涵问题,却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肯定说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的概念相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的不同。刑法学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依据。
犯罪心理学则侧重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心理机制和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否定说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我们认为,肯定说是合理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犯罪概念是整个刑事法律科学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一体化”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各门学科之间对犯罪这个最基本的概念的认识都存在着较大分歧,势必引起人们思维的迷茫和学科之间的混乱,不利于学科的发展。
第二,为了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虽然犯罪心理学要研究违法行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不良行为等,但上述行为在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并未称作犯罪行为,它们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显然是有区别的。
因此,不能说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扩大了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事实上,所有刑事法学科关于犯罪的认识,都是以刑法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的。当然,犯罪心理学(包括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确实有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两门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的不同: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是一种现象概念,是从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规律入手,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目的,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规范概念,是从犯罪的认定和识别入手,以准确而公正的定罪量刑为目的,它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准确地根据具体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定罪量刑,通过表明国家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心理现象的探讨应以刑法学对犯罪的规范为基础;反过来,刑法学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应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和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的研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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