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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写作素材(26)——票据篇

2023-04-03小说写作素材 来源:百合文库
本来今天我是想讲破产法的,结果想了下,发现很多写手会在支票上出小毛病。
“我支票开给你500W……”
真当是古代的银票,兜里随便揣着500两吗?
(硬核从我做起)
在这之前,我们要先知道一个概念: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此事项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应当记载,若不记载,票据仍有效。未记载事项按法律规定办。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给大家看银行本票、银行支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银行支票商业汇票给大家截图一份我复习时候的提纲内容。
在填写票据时,要关注以下几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汇票和银行本票不能补记。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很多票据出来,是会拿去背书的,因为懒……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你就想做简单点,你盖个章,这张票就是你的,那你就是被背书人,给你票的是背书人。
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背书行为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行为的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过在背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CPA考点23333):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效力。
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但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再给大家一张复习的时候用到的表格。
很好老哥们,我今天给大家发了一张承兑5B币的汇票,你要拿到B站承兑。
那么你肯定要知道承兑期限鸭!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在承兑时,可能会被拒绝承兑,那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如果此汇票有"保证"字样,且含有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那么保证人对汇票持有票据保证,否则不生效。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票据保证会出现以下几点: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这时候你看票据上好多印章啊,肯定是会乱,我实习的时候,看的也乱。
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整个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现在到了大家喜闻乐见的环节,那些都市总裁文总会出现的票据问题: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那些总裁文看的我就胃疼,你都当总裁了,没见过票就不会用???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2.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
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对照这张表就行了:
至于票据追索权、票据权力的补救措施、信用证、基本存款账户、票据的行为代理等等,我就不讲了,我不太相信有人能把职场文写的这么准确。
有些你是靠常识就能知道答案的,所以我写了也没啥用,真的。
什么?你问我怎么用?
那我上个案例题给你看看呗,你就知道怎么用了!
(18年经济法真题)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向人民法院诉讼。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持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于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4)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
别急着看答案!答完再看!
(1)正确答案: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资金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承兑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2)正确答案: 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F公司对E公司伙同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伪造签章取得票据的行为知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正确答案: 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因为G公司的前手F公司实质上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据权利,而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并不知情(属于善意持票人),G公司因收取装修工程款取得票据(有对价取得票据),且票面不存在影响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G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正确答案: G公司不能向C公司追索。因为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看了案例,你现在懂了大概了没?
瞧瞧那些写职场的,好好的票据转让,说伪造就伪造,银行还给你付款了?
有那么容易的吗?银行是要对比你的印鉴卡的,印鉴都对不上,密码也对不上,还给你付款?
什么随便取现个5000W,你要先提前通知银行,不然当天是不可能做到的。
别把票据想象的太简单,说给就给,银行活该被你们这些写职场的欺负?我看你们就知道空头支票没法开吧,但肯定没人知道要罚款吧?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有写职场文总裁文的,回头好好看看你们的文,有没有出现不符合票据法的事情,难道你们跟我们考生一样,在紧急时刻履行临时释法权(简称瞎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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