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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天记》侵权案:版主发布网盘文档,易简被判赔偿阅文12万元

2023-04-02小说经济网络文学择天记网络硬盘 来源:百合文库
作者:mikoto近日,易简广告与阅文集团关于《择天记》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易简广告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审判决的内容如下:
易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阅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驳回阅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4年5月,阅闻信息(后改名阅文信息)与晓峰(笔名“猫腻”)签订作品授权协议,晓峰所著作品《择天记》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发布使用相关权利被独家授予阅文信息。
2018年4月4日,在易简广告主办的玖大猫网站网络小说区内,出现了题为“[小说转载]【三无转载】择天记”的帖子,附有百度网盘的链接地址和提取密码,并有一位管理员点赞。另有题为“[小说转载]【异界大陆】《择天记》命里有时终须有”的帖子,内有名为“择天记”的RAR压缩文件。
经验证,两个帖子内的提供的资源均与图书《择天记》基本一致,因而引发了关于《择天记》网络传播权的纠纷。
违约与纠纷玖大猫网络小说区内,名为“[小说转载]【三无转载】择天记”中,有1人参与并回帖称“支持一下”,名为“[小说转载]【异界大陆】《择天记》命里有时终须有”帖子里的压缩文件则被下载了6次。
阅文公司认为,发布上述二帖子的用户均为玖大猫网站论坛网络小说区的版主,且另有该版块的其他版主、超级版主和管理员等参与、回复帖子,鉴于版主等由网站选拔任命,故这些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等同于易简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易简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一审中阅文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易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判令易简公司赔偿阅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审理中,阅文公司以涉案网站已屏蔽侵权帖子为由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易简广告做出如下陈述:
玖大猫网站论坛的用户不需要通过实名注册,仅有手机号或QQ号等联系方式即可注册;玖大猫网站的用户群体主要集中于游戏区,故并未针对论坛中可能存在的侵权帖子设置屏蔽措施;
注册用户可在版主招募区发帖,经管理员认证通过后即可成为版主,版主有权将帖子标记为精华帖,“[小说转载]【三无转载】择天记”帖子后的大拇指图样即由版主添加;
监察员也是网站用户,具有管理论坛的权限;
帖子标题中的标签、小说类别等信息均由用户自行添加,点击量大、留言多的帖子自动成为论坛热帖。
一审中,阅文公司与易简广告一致认定如下事实:
“[小说转载]【三无转载】择天记”帖子中提供的文本文档文件的下载来源是百度网盘,“[小说转载]【异界大陆】《择天记》命里有时终须有”帖子中提供的RAR压缩文件的下载来源是玖大猫网站服务器。
上述二帖子已经进行屏蔽处理,无法从公开网络进行访问。
通过上述二帖子下载取得的文件与图书《择天记》相比较,仅有个别措辞之区别,基本属于一致。
易简广告构成帮助侵权根据判决书内容,一审法院认定:
发布、参与涉案二帖子的用户虽未经实名注册,但也无证据证明其为易简公司的员工或受易简公司直接管控,其初始身份与普通论坛用户并无差异。
网络小说区版主身份的取得,需由用户至版主招募区根据相应要求发布申请帖,经版主招募区的版主通过后即可取得,并非由易简公司指定或委派。
易简公司所运营的玖大猫网站论坛,主要模式系为用户发帖交流提供网络空间,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监察员等具有特定论坛身份的用户虽然具有一定的管理论坛的权限,但亦可作为论坛用户发布、回复、参与帖子,其在该些活动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可一概混同并归责于易简公司。但是,对于论坛用户发布涉案二帖子侵害作品《择天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易简公司仍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侵权的理由如下:
玖大猫网站论坛根据不同主题划定了不同的分区,在娱乐休闲分区下专门设置了网络小说区,并区分了“小说转载”与“原创小说”等不同类别。涉案二帖子的标题中均注明了“小说转载”字样,但玖大猫网站论坛在明知转载分享网络小说具有侵权可能的情况下,并未设置任何合理的侵权预防措施,仅凭要求用户不得传播侵权内容的网站服务条款不足以免除其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择天记》自发行以来,先后被改编为漫画、动画、话剧、电视剧等多种形式,并入选2017年优秀网络文学原创作品推介活动的作品名单,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二帖子均明确标注小说作者为猫腻,而发帖者又为完全异于猫腻或晓峰的网络用户。依常理判断,只需施以基本的注意力进行审核即可发现该些帖子可能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小说。
网络小说区内设置有“最新”“热门”“热帖”“精华”等主题标签,题为“[小说转载]【三无转载】择天记”的帖子由版主标注了大拇指图样,属于论坛内受推荐的内容。对于此类受关注度相对较高的帖子,玖大猫网站论坛应当承担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等的发帖、回帖行为虽不可直接归责于易简公司,但易简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避免论坛空间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综上,易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其行为侵害了阅文公司对作品《择天记》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审中,易简公司请求改判赔偿阅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28.96元。事实和理由为:涉案作品在被上诉人运营的“起点阅读”APP上的订阅价格为138.16元,且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作品在上诉人网站的下载次数为6次,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能够确定,即828.96元,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为12万元错误。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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