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第一篇(上)梁惠王章句上 第三章之(二)
2023-08-01 来源:百合文库

10月 13 日
主话题:《孟子》第一篇(上)梁惠王章句上
第三章之(二)、——
解析:曰:“王如知此,则无望民之多于邻国也。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cù:细密,稠密;细小)罟(gǔ:捕鱼之网,用网捕鱼)不入洿(wū:低洼之地方;污秽,污染;水停聚之地方;通“污”)池,鱼鳖不可胜(经得起,能承担;尽)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五亩之宅(占据),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tún:小猪,泛指猪)狗彘(zhì:猪)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diàn,同“佃”:租种土地;tián:耕种,开垦;同“畋”tián:打猎),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xiáng:古代之学校;庠生——科举制度中府、州、县学之生员之别称;庠序——古代地方所办之学校,泛指学校)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大;同“辂”lù:车)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即孟先生说:“王者如果依照伪善或怀柔之驯化调教原则治理领地,便都是邻亚、模拟、篡改、冒充国之礼乐而私礼之等级制度却使民众没有希望拥有看似多余或不必要之人品。不违背耕种之季节,种子不合适作为经得起被尽数吃掉之粮食;细密之渔网不符合到浅水塘去捕鱼,鱼苗不合适作为经得起被尽数吃掉之菜品;伐木也宜适时适地而合乎山地水土养护及林中树种及生长周期,稀缺种类及水土流失区域之成材树木不合适作为经得起被尽数耗用之资源。种子和鱼苗不合适作为经得起被尽数吃掉之食材,稀缺种类或稀少数量之树木也不合适作为经得起被尽数耗用之资源,同理乃主子意于让奴才繁殖养育及生长却使丧失自主权而对主子效死殉身才不会令主子失望。奴才被养苟活丧权效死乃被认为其一生贱命无遗憾,王法其臣子之道、奴才之道、小人之道于驯化调教便开始了。”
孟先生继续说:“占据五亩之田地者,在其间种上桑树,待到五成生长期时便可以用来养蚕抽丝而穿戴上丝织衣物了;同时同地再畜养一些家禽家畜,不改变其各自存活时俗之常态,待到七成生长期时便可以用来作为肉类食材了;出租百亩之田地者,在履行契约期间不要替佃户做决定,东家凭此收入养活内室几口人,便可以不用亲自干农活也有粮食吃而不至于挨饿了;谨慎而小心把领地、私产、资本等权属理念化为等级制度而通过私塾形式去驯化和调教,申述于幼下尊奉长上其孝悌之重大意义,发布告知私礼之主子便凌驾于礼仪之上而不担负责任和义务也不拥护尊敬头上之冠冕所承载之公义便成为坐在车上之王者而行驶于臣子之道、奴才之道、小人之道上了。种植及畜养私产乃至多到七成生长期时便可以穿戴丝织品且享用肉类食品,平民通过给植物及动物当主人之方式而不挨饿不受冻;

然而推及到领地之主人通过给佃户或雇工当东家之形式而引申延展至主子与奴才之关系那么在等级制度中不推行王法之情况,乃不存在。”
动物王者法则当中之强者之所以没有把弱者都赶尽杀绝乃为了长期之享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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