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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到社群观后感细选(3)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从社区到社群观后感细选90条


如果我们把怀疑进行得更彻底些,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忠诚,作为一种义务,是否存在?爱党、爱国是否只是一种偏见,我们是否需要克服这种偏见?在忠诚里,爱国、爱党不是一种无需经过我们同意的、维护成员团结的义务。但是,对党、对国家富有爱的义务,其基础是自由选择和公民同意,因为公民不负有任何政治义务在一开始,除非公民自愿承担那种义务。在历史上对党和国家的忠诚有时会演变为集体的自私,我们还要引以为豪吗?我们何时可以拒绝这种忠诚?忠诚何时可以甚至超越正义原则,独立于正义原则之外而存在?母亲没有任何义务帮助那些要杀死她孩子的人。这样的忠诚并不能找到普遍的公正原则。因为特定团体对什么是好的生活是多元的,同时促使公正成为了一个特殊的、非独立的原则。用忠诚来决定争议,不是一种思考争议和公正原则的方式。因为公正不能被看成是忠于特定群体的共识和信仰。
如果忠诚必须永远优先于其他义务,那么朋友和陌生人之间的差异就理应不存在了。对朋友特殊利益的照顾就是一种偏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因此被重新衡量。这样一种原则会将我们引入怎样的一个世界或者道德构想?孟德斯鸠在启蒙运动时曾说: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会帮助那些最疏远的陌生人,就想帮助它的朋友一样。如果人们是完全高尚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朋友。这样的世界将难以是一个人类世界,因为它难以实现。人的博爱是一个很高尚的行为,但人通常是在小范围内来实现爱的,这也许反映了道德同情心的局限,但它反映了一个事实:我们学会爱别人,不是通过普遍意义的爱,而是通过一种具体形式来爱。
考虑到正义,一种方式是要参考过去历史里的主导价值标准,而不是外部的标准,正义应该是一种特定团体内的在所有时代都会一致同意的看法,但此时正义成了传统,成了社会惯例,失去了它的普遍性特征以及与“善”的关系。另一种方式是看正义是否尊重或者促进某种重要的人类的善行。可是后者面临的问题是,怎么定义善?是否能不在社会团体的影响下定义善?罗尔斯提到一种“反思的平衡”来实现对正义的共识,即将特定事件的判断与其背后的一般原则来回对比,不断修正。但是在多元的社会,关于正义和善的 “分歧”会永远存在,承认这种分歧将是合理的。怎么尊重社会中意见不一的公民?绝不可能是“装着没看到”,因为这不是民主生活所愿望的,而是“与之交流,与之争论,聆听和学习”,不保证最后达到一致,商议和交流得来的尊重更符合民主生活和一个多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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