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城市发展宣传观后感合计(2)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第二条在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及综合管沟、管廊等设施。
第四条在市住建局(规划局)设立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督促各区域地下管线信息的及时更新。
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把地下管线规划在建信息标注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沿道路规划的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保持安全间距,减少干扰交叉;
(二)同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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