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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写作素材(26)——票据篇

2023-04-03小说写作素材 来源:百合文库
本来今天我是想讲破产法的,结果想了下,发现很多写手会在支票上出小毛病。
“我支票开给你500W……”
真当是古代的银票,兜里随便揣着500两吗?
(硬核从我做起)
在这之前,我们要先知道一个概念: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此事项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应当记载,若不记载,票据仍有效。未记载事项按法律规定办。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给大家看银行本票、银行支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银行支票商业汇票给大家截图一份我复习时候的提纲内容。
在填写票据时,要关注以下几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汇票和银行本票不能补记。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很多票据出来,是会拿去背书的,因为懒……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你就想做简单点,你盖个章,这张票就是你的,那你就是被背书人,给你票的是背书人。
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背书行为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行为的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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