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童年三阶段与作品限制(5)
艾米·乔丹(Amy Jordan)是罗格斯大学新闻与媒体研究专业的教授。她认为,这些角色的负面反应会迫使孩子们去花钱。而且,更深处的担忧是,许多孩子这个时候还无法完全理解别人做出请求的动机。她说,直到6岁或7岁的时候,孩子们才能培养出这种能力,能批判性地去思考广告商想从他们这里获取什么[10]。“我会禁止那些针对年幼儿童——也就是6岁及以下儿童——的广告。而且,对于面向6-12岁儿童做广告的产品,我也会格外小心,这样,孩子们就不会接触到不健康产品的广告。同时,我作为决策者,也会为相关的倡议投资,为所有处于童年阶段的孩子们提供更多的媒体识读资料。”[11]
儿童在迅速习得成年人那并非纯洁的世界之后,也迅速掌握了为了圈禁儿童而给予儿童可以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保护特权”,该特权基于一个原理,即儿童是纯洁的,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个逻辑非常接近于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所以我们会看到福柯将医院与学校放到一起进行监控分析)。洛克与卢梭认为儿童是白纸的说法面临着严重挑战与颠覆,伴随着儿童犯罪的越发增多。
事实上,免除儿童的刑事责任是一件相当晚近的事情。以英国为例,在 1800 年以前,儿童犯罪并不会被特殊处理,他们会与成年一样面临囚禁、甚至是死刑的惩罚。直到 1800 年以后,才出现了儿童被判处死刑但未被执行的情况。1847 年,一项旨在设立面向 14 岁以下罪犯的法庭的法案被通过。1854 年,面向少年犯的矫正学校出现,才标志着儿童在法律责任上成为了与成年人完全不同的人群。
在电视时代来临之后,人们不需要费力地学习就能够明白媒介传递的信息的含义。“人们看电视,人们不去阅读电视,也不去听电视。这对成人和儿童,知识分子和劳动者,傻子和智者都没什么两样……电视传播的信息是一种无需分辨使用权的形式,这意味着电视节目不需要以‘儿童’和‘成人’来进行分类。”论及儿童犯罪,波兹曼罗列了一系列数据,说明在美国青少年犯罪比例在不断上升,并且援引美国许多州通过各种方式,使得这些以往会被免除刑事责任的青少年能够被法律程序所处理。
但如果以阿里耶斯的论述作为理解童年的一种方式的话,那么就会自然倾向于另一种观点。既然孩子们仍然在整体上被视为一种值得怜爱和体恤的人群,那么童年与成年之间就仍然有一道明确的界限,而这道界限就可以被视作为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波兹曼的理论和阿里耶斯的理论导向两种互相冲突的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这意味着当下人们所接受的童年这一概念本身自有其模糊之处,似乎并不足以作为实践的标准。事实上,正如波兹曼所言,人们期待某种哲学的出现以证实童年消逝的合理性。
1932 年,皮亚杰出版了《儿童的道德判断》。此后,该书和根据该书发展而来的劳伦斯·科尔伯格的《关于道德发展的论文》成为了儿童道德发展理论的基石。科尔伯格将道德发展划分为三种水平的六个阶段,并强调人的道德发展是稳步提升的。科尔伯格的理论也遭遇到了严厉的批评。最知名的批评者就是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她认为科尔伯格在实验设计中就已经采取了一种道德观点,并且以此来设计了不同的阶段,而这并不能涵盖道德的所有方面,例如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因此并不能用于衡量儿童的道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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