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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方法论·番外篇(一):一般化公理

2023-03-06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来源:百合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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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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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番外,我们要讲解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公理。这涉及到本系列下一篇正式文章将要介绍的公理化方法
。作为一种科学的、具有强大实践意义的基础方法论,公理化方法中的“公理”并非是局限在纯数学之内的,而须经过一般化阐释。
我们所熟悉的“公理”定义是:不证自明的命题。反过来说,能够成为公理的命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它不能(无法)由更基础的命题推导所得;
二,它被认为是真命题。
请仔细、反复地阅读这两句话。请问各位读者感觉到了什么不对劲吗?
我想最正常的第一疑问就是:“条件二的表述好像有点奇怪”。对逻辑语言更敏感、且对我第一篇文章的论述已经完全了然于心的人可能就马上提出来了:“「不证自明」中这个「明」的意义,难道不应该是「符合真实的客观情况」吗?「被认为是」这个表述,岂不是唯心的认识论?”
没错,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疑问,如果各位读者在上述段落前真的想到了这个问题,就说明你已经有很强的、主动的唯物认识(至少是很强的、主动的培养自己唯物认识的意识)。而对此的回答,其实正是本文的核心:一般化的、普遍意义上的公理(多种多层级认识体系的公理),和专门的、数学意义上的公理,本质区别是什么。这是我们理解公理化方法的基础。
对于一般化的公理,我们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认识论意义上的公理和科学体系内的公理。
认识论意义上的公理。我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是:一个人的认识、思想、理论、逻辑体系中显在的或潜在的默认前提
。这一类思想认识是如此的基础,乃至于它往往不是从逻辑和理性中得到建立、而只能诉诸信念以存在。也因此,我们观察到两个结论:其一是,相当一部分的人终其一生也不会自觉地认识到自己思想认识的原点究竟是什么;其二是,人与人之间的认识差异如此巨大,往往是因为认识的原点不同、多种公理优先级排列不同、以及信念本质的非理性(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熟悉的词——「原点」——这是上篇我们就提到了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实,认识的原点就是一个人认识中所潜在承认的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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