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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方法论·番外篇(一):一般化公理(3)

2023-03-06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来源:百合文库
和客观事实
的差异,决定了认识上公理的主观性
;对事实认知程度
的阶段性加深
和调整
,决定了科学上公理的局限性
。就算是看上去存在于完美的形式天堂中的数学,虽然数学家声称数学建筑在公理之上,但是历史上人们是先发现各种特殊的、不那么基础的规律和命题,还是首先认识到了一切命题原点的公理呢?答案当然是前者。逻辑架构上作为原点存在的公理,也是在人们对丰富的数学命题之认识上、通过演绎推理探索得到的。对比自然科学,数学认识体系的发展除了时间早很多以外,并不具有什么特殊性。也正因为如此,对公理认识的深入在历史上数次引发了数学的深刻变革。
这说明什么?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这不过是实际证明了马克思曾经总结的经典命题:目前可以说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永远正确、统括万物的绝对真理,只存在阶段性正确、适用于部分事物的相对真理。
因此在一般化的公理化方法中,公理只能是一种相对正确的概念,在当前的时空中、被当前的主体、基于当前的实践结论认为为真而已

因此我们在一般化的意义上,最终对「公理」的定义是:一种在一个认识体系内最为基础、且被认识主体(个体、群体)默认为真的前提认识(命题、概念、思想、主义、理论等等)。
本文的目的有两点。
其一,详细阐明清楚“公理化方法”中公理的概念,避免从传统的数学意义上理解公理而引起误解,为下一篇文章打个铺垫。
其二,通过一般性的探讨再次强调“世界上没有永远的绝对真理”这个深刻的道理。没有什么是永恒的,哪怕是马哲、系统论这些现阶段先进的方法论,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我们的探讨越深入、越广泛,越是会透露出人类研究认识的浅薄。
最后,必须要对阅读本文的马哲学习者说清楚一句话:既然一切规律、一切定理、一切认识,都可能是阶段性的,都是随着实践的拓展而处在变化中的,我们就迷茫了:没有不变的基础作为认识的支撑,道理说得再深刻玄妙,不都是奶油豆腐,一触即塌么?这难道,不是虚无主义的深渊?
答案很简单——
不变的原点只有一个,那就是客观,永远只有客观。我们学习、实践、认识的一切,一切的方法论哲学,一切的学科和逻辑,都只有一个永远不变的终极目的:逼近客观的真相。
这,就是唯物主义的根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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