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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枫:日本的集体主义是如何炼成的?(3)

再有,“村寄合”的决议是具有强制力的,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也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机构的认可。这一点,极为重要,也是村落自治的根本所在。如果,“村寄合”的决议不能被执行,其权威性就难以体现;个体视集体的命令如废纸,各行其是随心所欲而不受约束的话,集体就不成为集体了;如果,其决议需要上一级机构的认可,其自治性也就不存在了。
特别是,上级机构一定是更有权势的组织,引入上级机构,必然会打破村落中村民“原子化”结构所形成的均势;而没有均势,就没有公正。中国的乡村自治,之所以难以成立,就在于劣绅“朝里有人好办事”,动不动就有人到城里搬救兵,借助皇家朝廷、京城六部、省里要员,干涉乡村事务。比如,曾国藩丁忧期间,其村其乡其县的事务,都要看他的脸色。要不是曾国藩公正,其家族必然横行乡里,无所顾忌。而明末著名书画家董其昌之劣迹,恰好为一反例。
传统中国的乡规民约,是不具有如此效力的。
清末,顺天府宝坻县衙的档案里,可看到许多这样的上报、请愿文书。某村在《会同閤庄人等公议断赌》中说:“虽然立有罚束,诚恐有不法之人,暗生網利之心、私行勾引賭銭、不遵公立罚束、势必滋生事端。”所以,村民向县官请求道:“身等因公起见,为此公恳,叩乞,仁明老太爷,恩准赏示,晓谕通知禁止赌博,俾居民各务正业,则钧感大恩于无既矣。”村落内部合议之后,只有得到县官老爷的晓谕通知才能有效。
第五,“村八分”等特殊的乡规,强化了村落的一致性。根据违反村规的程度不同,村民将接受不同的惩罚,如体罚、罚钱、罚粮、没收财物、拆房子、扒屋顶、课以劳务等,其中,最严重的是“村八分”——全村与其断绝外交关系的惩罚——除去火灾、丧事之外,其他八个方面:冠、婚、病、出生、死人周年、旅行、修房等,都得不到同村人的帮助。
如此,陷于“村八分”的家庭,等于被驱逐到了一个孤岛之上,被全社会所抛弃,只能自生自灭。其他家庭就再也不会与其通婚,这不等于是宣判了该家庭的死刑吗?因此,对日本人来说,“村八分”是最令人恐惧、最残酷的惩罚。由于村落空间有限,每人的一言一行,都在他人的视野之中。如果做了丢脸的事情,必然是无地自容。从众、合群、和大家保持一致,遂成为一种日本人不可动摇的行为规范。
“村八分”,是一把利剑,其巨大的威慑力,使得没有人敢于和众人对抗,没有人敢于和集体对抗,没有人敢于不遵从集体商议的村规。成人,可以忍受孤独,孩子则不然。一个没有伙伴、没有朋友、没有游戏的孩子,是不正常的,从孩子的未来考虑,也没有一个家长敢于和全村落对抗。
第四和第五,不能割裂。也可以说,是村落管理的“两把剑”——第四,是温柔之剑;第五,是冷酷之剑。凡事,先用“温柔之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绝不强求,一定要获得所有人的认可,方才形成具有强制力的集体共识。因为有了“温柔之剑”,才奠定了“冷酷之剑”的坚实基础。如果,你连自己认可的事情都不作,连自己认可的规则都不遵守,对你也就没必要客气了,只好动用杀威棒,矫正一下你的坏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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